女欠繳1萬卡費遭停卡 銀行判賠8萬 - 信用卡

By Olive
at 2016-04-10T00: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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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ble of Contents
: 用,並被通報為「強制停用、款項未繳」,且被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,其他信用卡也因
此
: 遭降低額度,陳女認為,銀行未通知她繳款,就直接停卡並註記信用不良,已損及她名
譽
: ,求償15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,台北地院今判台北富邦需賠8萬元;仍可上訴。
: 從事人力資源業的陳女指出,她2012年起使用丈夫向台北富邦申辦的2張信用卡副卡,
依
: 信用卡使用規定,銀行應向陳夫收款,若陳夫未繳款,銀行可針對她持用副卡的消費金
額
: 要求她支付,但去年1月銀行告知她有欠款1萬1千餘元,她要求銀行提供消費明細以利
繳
: 款,卻直接被停卡並向聯合徵信中心通報註記信用不良,她認為銀行作業有疏失,導致
她
: 無法申辦貸款,影響公司營運,因此提告求償。而銀行在去年8月將陳女副卡消費明細
提
: 供給她後,陳女已在6天後繳清欠款。
: 台北富邦銀行認為,向聯徵中心註記陳女未繳款前,已以信件通知陳夫住處,並未有疏
失
: ,法院認定,依《信用卡業務自律公約》銀行向聯徵中心通報用戶債信不良前5天,應
向
: 持卡人通知通報原因及可能影響,以利清償,但銀行無法證明向聯徵中心通報前有通知
陳
: 女本人,導致陳女信用損害,判賠8萬元。(劉志原/台北報導)
: 新聞網址:http://goo.gl/ZFSJ43
先說結論 小的認為這是銀行的錯
104,訴,2015 ←判決編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015號
正卡持有人:黃
副卡持有人:張(黃的太太)
原告張小姐 主張:
1. 91年請信用卡及附卡,104年要停卡時銀行說n年前附卡有款項未繳
但張小姐不記得有這筆,要求明細,銀行未予通知後即通報違記錄使其信用受損
2.1 根據合約條款,正卡持有人具優先償還責任,張不還,銀行應該要先找黃;
黃不還才應該找張;
2.2 銀行由始至終未提及金額,就逕行提報,損害原告權益。
被告富邦 主張:
1. 停用行為合理;
2. 黃有收到帳單且有繳款,推論地址為正確;而停卡通知己依規定以平郵寄送予黃之
地址(附卡帳單可併於主卡帳單),推定己合法送達;....(下)
法官認為:
1. 在寄出通知信後, 富邦催收員在電話追討欠款時完全沒有提及有寄出通知
法官就認為富邦是否真的有寄,覺得可疑。(心證顯然就是覺得富邦沒寄)
2. 黃跟張的通訊地址相異(囧)
帳單是可以一併寄沒錯,但這通知單非帳單,加上張填的戶籍地址及現居
地址跟黃的不同,若要找張,應該要寄給張的地址才對;
加上張說沒收到信,銀行又無法舉證對方真的有收到(平信嘛..)
綜合上開各項理由,法官認為被告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2條第4 項之約定,
於報送5 日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的規定而敗訴且應賠償
--
此
: 遭降低額度,陳女認為,銀行未通知她繳款,就直接停卡並註記信用不良,已損及她名
譽
: ,求償15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,台北地院今判台北富邦需賠8萬元;仍可上訴。
: 從事人力資源業的陳女指出,她2012年起使用丈夫向台北富邦申辦的2張信用卡副卡,
依
: 信用卡使用規定,銀行應向陳夫收款,若陳夫未繳款,銀行可針對她持用副卡的消費金
額
: 要求她支付,但去年1月銀行告知她有欠款1萬1千餘元,她要求銀行提供消費明細以利
繳
: 款,卻直接被停卡並向聯合徵信中心通報註記信用不良,她認為銀行作業有疏失,導致
她
: 無法申辦貸款,影響公司營運,因此提告求償。而銀行在去年8月將陳女副卡消費明細
提
: 供給她後,陳女已在6天後繳清欠款。
: 台北富邦銀行認為,向聯徵中心註記陳女未繳款前,已以信件通知陳夫住處,並未有疏
失
: ,法院認定,依《信用卡業務自律公約》銀行向聯徵中心通報用戶債信不良前5天,應
向
: 持卡人通知通報原因及可能影響,以利清償,但銀行無法證明向聯徵中心通報前有通知
陳
: 女本人,導致陳女信用損害,判賠8萬元。(劉志原/台北報導)
: 新聞網址:http://goo.gl/ZFSJ43
先說結論 小的認為這是銀行的錯
104,訴,2015 ←判決編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015號
正卡持有人:黃
副卡持有人:張(黃的太太)
原告張小姐 主張:
1. 91年請信用卡及附卡,104年要停卡時銀行說n年前附卡有款項未繳
但張小姐不記得有這筆,要求明細,銀行未予通知後即通報違記錄使其信用受損
2.1 根據合約條款,正卡持有人具優先償還責任,張不還,銀行應該要先找黃;
黃不還才應該找張;
2.2 銀行由始至終未提及金額,就逕行提報,損害原告權益。
被告富邦 主張:
1. 停用行為合理;
2. 黃有收到帳單且有繳款,推論地址為正確;而停卡通知己依規定以平郵寄送予黃之
地址(附卡帳單可併於主卡帳單),推定己合法送達;....(下)
法官認為:
1. 在寄出通知信後, 富邦催收員在電話追討欠款時完全沒有提及有寄出通知
法官就認為富邦是否真的有寄,覺得可疑。(心證顯然就是覺得富邦沒寄)
2. 黃跟張的通訊地址相異(囧)
帳單是可以一併寄沒錯,但這通知單非帳單,加上張填的戶籍地址及現居
地址跟黃的不同,若要找張,應該要寄給張的地址才對;
加上張說沒收到信,銀行又無法舉證對方真的有收到(平信嘛..)
綜合上開各項理由,法官認為被告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2條第4 項之約定,
於報送5 日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的規定而敗訴且應賠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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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Kristin
at 2016-04-13T15: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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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Delia
at 2016-04-17T07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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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Ingri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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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t 2016-04-23T18: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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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t 2016-04-28T17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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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t 2016-05-03T12: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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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t 2016-05-04T13: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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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Kama
at 2016-05-08T13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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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Kelly
at 2016-05-13T01: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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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Hazel
at 2016-05-17T18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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